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湖補字第589號原 告 禾通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玉蓮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北瑞光國際商務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5,02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690元,扣除原告已繳之2,410元,尚應補繳7,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余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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