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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NHEV,115,湖補,597,20260731,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8-07 17:42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人
原始抬頭(逐字)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湖補字第597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列原告與被告甯紫雲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79,899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4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1,500元,尚應補繳3,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余佩珊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9萬5,169元) 1 利息 8萬7,226元 96年6月21日 104年8月31日 (8+72/366) 19.98% 14萬2,850.45元 2 利息 8萬7,226元 104年9月1日 115年7月5日 (10+308/365) 15% 14萬1,879.66元 小計 28萬4,730.11元 合計 37萬9,89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