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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士簡,888 裁判日 2026-07-29 案由:賭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士簡字第888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宸杰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偵字第921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謝宸杰犯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罪,處罰金新臺幣參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項、第3 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66條第2項、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吳宇青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黃雅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郭如君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266 條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5 萬元以下罰金。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亦同。前二項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犯第1 項之罪,當場賭博之器具、彩券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5年度偵字第9219號
  被   告 謝宸杰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謝宸杰明知「LEO娛樂城」係供不特定人登入下注之博弈網站,基於以網際網路賭博之犯意,透過手機連接網際網路至上述博弈網站註冊帳號,並提供其申辦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下簡稱郵局帳戶),於該賭博網站進行綁定後,於民國113年7月至114年2月間,用網路轉帳方式,以新臺幣1:1之比例儲值點數作為賭金,取得點數後,即可進入博弈網站進行各類項目博弈,使用點數就上開標的之輸贏下注,若賭贏,該網站即會依所設定之賠率結算所贏得點數,並依1:1之比例將現金以匯款方式匯入被告上開郵局帳戶內。

二、案經基隆市警察局移送偵辦。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謝宸杰之自白。

(二)同案被告李牧耘之供述。

(三)被告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表。

二、所犯法條: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2項之以網路方法賭博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檢 察 官 吳宇青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第2項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亦同。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欲聲請法院調(和)解或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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