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判決列表
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SLEV,115,士全,32,20260729,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8-07 17:43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聲請人周信安
本篇未偵測到「主文/事實/理由」等標題行,以原文單段呈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士全字第32號聲 請 人 周信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周文翔間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扣除聲請人已繳1,000元,應補繳2,000元。另聲請意旨僅請求命相對人於本案判決確定前,不得就其名下證券帳戶內之美國公債及衍生一切權利為處分行為等語,惟其證券帳戶為何(包括券商、帳號)、所謂「美國公債」之正式金融商品名稱及數量若干,均未臻明確,致本院無從審酌,亦有命聲請人補正之必要。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王若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