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5年度交字第1392號抗 告 人即 原 告 黃證丞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6日所為115年度交字第1392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惟並未繳納抗告費用。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3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補繳抗告費用,逾期未繳納,即駁回抗告。中華民國115年7月29 日法 官 紀榮泰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陳季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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