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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5,簡,260 裁判日 2026-07-28 案由:廢棄物清理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5年度簡字第260號 原 告 吳俊華 上列當事人廢棄物清理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4,000元。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十、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第107條第1項第10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被告及訴之聲明均未陳明,前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上開事項並補繳裁判費,該原告已於115年6月16日收受該裁定,有郵件查詢附卷可稽。詎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被告及聲明,亦未繳納裁判費,有案件繳費狀況查詢、答詢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查,是本件起訴程式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法 官 游璧庄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蔡忠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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