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CEV,115,中建小,15,20260728,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8-07 17:46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原告鄒宗銘
- 被告浚泰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人
- 被告楊庭芝
原始抬頭(逐字)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建小字第15號
原 告 鄒宗銘
被 告 浚泰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代 理 人 巫浚銘 被 告 楊庭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7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5年6月2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法 官 董惠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書記官 張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