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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中訴聲,1 裁判日 2026-07-29 案由:聲請發給已起訴證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訴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簡睿均 相 對 人 蔡松育 蔡松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本院115年度中簡字16 70號),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起訴請求撤銷相對人蔡松育等間就臺中市西區後壠子段252-8、252-205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所為之贈與行為,因恐相對人將系爭土地所有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行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規定,聲請核發訴訟繫屬證明,以利向地政機關辦理登記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所提起之訴訟,係基於其對相對人蔡松育之債權,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規定聲請撤銷相對人間贈與行為並回復原狀,核其權利性質係屬債權關係,非物權關係,自無上開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規定之適用。是聲請人聲請發給訴訟繫屬證明,以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法 官 董惠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張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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