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豐簡附民字第14號原 告 陳冠瑩
被 告 張常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15年度豐金簡字26號),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該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本院豐原簡易庭。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嵎琇法 官 陳嘉宏法 官 陳泳菖本裁定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紀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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