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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豐小,650 裁判日 2026-07-30 案由: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豐小字第650號 原 告 許修齊 被 告 葉家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北市文山區,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法 官 陳嘉宏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童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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