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豐補字第538號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訴訟代理人 洪銘遠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東明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2,029元,應徵裁判費5,0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陳泳菖本裁定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紀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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