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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害賠償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CEV,115,中小,804,20260724,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8-07 17:50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原告王禹承 住苗栗縣○○鎮○○00○0號居臺中市○區○○路0段00號8樓之9
- 被告林慶堂 住○○市○○區○○街00○0號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澎湖監獄機關
原始抬頭(逐字)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王禹承 住苗栗縣○○鎮○○00○0號
居臺中市○區○○路0段00號8樓之9
被 告 林慶堂 住○○市○○區○○街00○0號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澎湖監獄
上列當事人間115年度中小字第804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
民國115年7月24日下午4時27分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第34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楊雅婷
書 記 官 游欣偉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4
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3,800元,及自民國114年4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本判決得假執行。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法 官 楊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書記官 游欣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