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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CEV,115,中補,3047,20260728,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8-07 17:50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人
本篇未偵測到「主文/事實/理由」等標題行,以原文單段呈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中補字第3047號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藤田桂子訴訟代理人 張瑋澄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錦富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1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
二、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1份。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書記官 黎欣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