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中補字第3063號原 告 中國信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正煌訴訟代理人 周品言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毓誠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70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
二、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1份。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書記官 黎欣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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