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再易字第19號再審原告 彭莉筑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王羽茜即王一芳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再審原告係就本院114年度簡上字第286號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0,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再審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巫淑芳法 官 謝慧敏法 官 蔡汎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陳宇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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