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判決列表
支付命令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CDV,115,司促,20579,20260729,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8-07 17:51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人
本篇未偵測到「主文/事實/理由」等標題行,以原文單段呈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20579號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凱靖貿易有限公司、莊凱閎、莊賜賀、黃靖如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提出委任狀正本。㈡確認本件請求標的事項「債務人四人」連帶給付債權人「新臺幣1,117,688元」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是,請具狀更正。(查債務人莊賜賀、黃靖如各自所負連帶債務不相同。)㈢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8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