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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命令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CDV,115,司促,20611,20260729,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8-07 17:51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債權人張喜美
本篇未偵測到「主文/事實/理由」等標題行,以原文單段呈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20611號債 權 人 張喜美 代 理 人 施麟恩 李沂宸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朱益成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㈡提出銀行出具代償證明書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