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判決列表
支付命令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CDV,115,司促,20657,20260729,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8-07 17:51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債權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人
- 債務人吳俊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本篇未偵測到「主文/事實/理由」等標題行,以原文單段呈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20657號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務 人 吳俊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4,907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代表帳號:000000000,合計積欠電信暨小額付費費用新臺幣44907元及合約未到期之專案補貼款新臺幣0元,共計新臺幣44907元整。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寄發支付命令,俾保權益,實感德便。釋明文件:電信申請書影本、欠費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