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易字第15號原 告 林銘河 被 告 許原泰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3月12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陳真真法 官 謝昀璉法 官 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書記官 黃慧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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