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CDV,115,司票,6435,20260729,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8-07 17:52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聲請人林萬成
- 相對人穆鵬宇
原始抬頭(逐字)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6435號
聲 請 人 林萬成
相 對 人 穆鵬宇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2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處停止強制執行。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 115年度司票字第006435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1 115年1月6日 1,890,000元 未記載 115年1月6日 WG0000000 002 115年1月6日 660,000元 未記載 115年1月6日 WG0000000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