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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家救,154 裁判日 2026-07-29 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家救字第154號 聲 請 人 羅松鎮 代 理 人 黃煦詮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王亞令 代 理 人 王通顯律師 相 對 人 羅阿圓 代 理 人 蔡忠晏律師 複代理人 李惟謙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分割遺產事件(115年度家繼訴字第158號 ),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分割遺產事件,原告因無資力之人,聲請人符合法律扶助,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並經該會准予法律扶助,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又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中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為憑,並經本院調取上開分割遺產民事卷宗審閱無訛。又核諸聲請人所為之聲請,尚非顯無理由。則依前開規定,聲請人以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由,聲請訴訟救助,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家事法庭 法 官 楊萬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許宏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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