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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訴,2284 裁判日 2026-07-28 案由: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2284號 原 告 雲極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芸芸 被 告 順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興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經法院命補正而逾期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7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並載明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而上開裁定已於115年6月23日送達予原告,其逾期至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原告既未繳費,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毓宸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書記官 陳念慈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CDV%2C115%2C%E8%A8%B4%2C2284%2C20260728%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