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租賃房屋等
SLDV115,補,1051裁判日 2026-07-0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SLDV,115,補,1051,20260707,1)・抓取時間 2026-07-16 18:57 UTC・官方原始連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051號
原 告 吳亞秦
訴訟代理人 余韋德律師
被 告 王衣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
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
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
房屋及土地為各別之不動產,各得單獨為交易標的,故房屋所有
權人對無權占有人請求遷讓交還房屋之訴,應以房屋起訴時之交
易價額,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不得併將房屋坐落土地之價額併
算在內(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429號裁定參照)。查原告係
請求被告返還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4樓房屋及地下一層之停
車位(下合稱系爭房屋),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屋起訴時
之交易價額為準,而系爭房屋為鋼筋混凝土造之第4層樓建物,
至本件起訴時屋齡約27年5月,面積約173.14平方公尺,依臺北
市政府地政局查估,系爭房屋之估定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94
萬4,595元(見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建築物價額試算資料),是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94萬4,5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7,715
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4萬6,71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陳薇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