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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城小,21 裁判日 2026-07-30 案由:返還借款

宣示判決筆錄                    115年度城小字第21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被 告 蘇庭葳(即潘美蘭之繼承人)

被 告 蘇育慶(即潘美蘭之繼承人)

被 告 蘇志浩(即潘美蘭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115 年度城小字第21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5 年7 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15 年7 月30日在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法 官 林敬展書 記 官 李 文通 譯 詹 鎧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未到訴訟代理人 吳照國 到被 告 蘇庭葳(即潘美蘭之繼承人) 未到被 告 蘇育慶(即潘美蘭之繼承人) 未到被 告 蘇志浩(即潘美蘭之繼承人) 未到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事實及理由如聲請狀及言詞辯論筆錄所載,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潘美蘭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66,117元,及自民國114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625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於期6個月以內者,依前揭利率百分之10,於期超過6個月部分依前揭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潘美蘭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書記官 李 文法 官 林敬展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李 文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KMEV%2C115%2C%E5%9F%8E%E5%B0%8F%2C21%2C20260730%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