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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復漏水

SLDV115,補,1072裁判日 2026-07-0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SLDV,115,補,1072,20260702,1)・抓取時間 2026-07-16 18:57 UTC・官方原始連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072號 原 告 杜昀蓁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咸君間請求修復漏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萬3473元(至原 告請求給付起訴後之遲延利息,不併入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8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李佩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