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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城建簡,1 裁判日 2026-07-30 案由:給付工程尾款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5年度城建簡字第1號 原 告 林斌璋 被 告 利泰億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海祥

上列當事人間115年度城建簡字第1號給付工程尾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5年7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15年7月30日在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 法 官 林敬展書 記 官 李 文通 譯 詹 鎧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原 告 林斌璋 未到被 告 利泰億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海祥 到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事實及理由如聲請狀及言詞辯論筆錄所載,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7200元,及自民國115年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11,餘由原告負擔。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書記官 李 文法 官 林敬展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李 文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KMEV%2C115%2C%E5%9F%8E%E5%BB%BA%E7%B0%A1%2C1%2C20260730%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