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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5,台抗,517 裁判日 2026-07-22 案由:請求國家賠償等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台抗字第517號 抗 告 人 黃典隆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立法院等間請求國家賠償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15年2月9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15年度聲國字第3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抗告人對臺灣高等法院115年度聲國字第3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預納裁判費,雖其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115年度台聲字第334號裁定予以駁回,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5年6月1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相當期間,抗告人仍未補正,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可認其明知抗告之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間命補正,逕駁回其抗告。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 吳 青 蓉法官 石 有 爲法官 陳 秀 貞法官 蘇 姿 月法官 林 慧 貞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 記 官 鄭 慧 婷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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