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對話框中選「另存為 PDF」即可下載

最高法院

115,台聲,554 裁判日 2026-07-16 案由: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台聲字第554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簡連榮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簡大宏機械有限公司間請求不動 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115年度台上字第767號),聲請 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 林 金 吾法官 徐 福 晋法官 藍 雅 清法官 林 慧 貞法官 高 榮 宏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 記 官 林 沛 侯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SV%2C115%2C%E5%8F%B0%E8%81%B2%2C554%2C20260716%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