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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5,審裁,1276 裁判日 2026-07-27 案由:聲請人為妨害自由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 115 年審裁字第 1276 號 聲 請 人 丁致良 上列聲請人為妨害自由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庭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一)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2 年度上易字第 752 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及其所適用之刑法第 306 條第 1 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牴觸憲法第22 條、第 23 條、司法院釋字第 603 號解釋。(二)憲法法庭 115 年審裁字第 946 號裁定(下稱系爭憲法法庭裁定),及所適用之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15 條、第16 條、第 39 條及第 59 條等規定違反憲法實質正義要求,爰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 3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前持系爭判決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經憲法法庭 113 年審裁字第 221 號裁定不受理後,迭次聲明不服並請求再次對系爭判決及系爭規定為審查,而迭經憲法法庭裁定不受理在案。聲請人持與前次聲請相同理由再行聲請,核其聲請意旨所陳,實屬對系爭憲法法庭裁定聲明不服,與憲訴法第 39 條規定有違,本庭爰依同法第 15 條第 2項第 6 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大法官 蔡彩貞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謝屏雲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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