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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害賠償

SLDV115,補,1079裁判日 2026-07-0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SLDV,115,補,1079,20260707,1)・抓取時間 2026-07-16 18:57 UTC・官方原始連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079號 原 告 葉揚 石秀勤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泓典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惠玲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8,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陳薇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