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號),本院裁定如下:
翁柏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翁柏霖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度城簡字第5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4月,提起上訴後,迭經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11號判決、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148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上開4罪經本院110年度聲字第28號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2月確定。受刑人於民國110年8月25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42961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李文賢法 官 陳瑞水法 官 許志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書記官 蔡鴻源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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