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NTEV,115,投小,190,20260723,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8-12 18:16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人
- 被告張榮富
原始抬頭(逐字)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陳佩蓮
李秉修
被 告 張榮富
上列當事人間115 年度投小字第190 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5 年7 月23日下午3 時37分整在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法 官 鄭煜霖書記官 洪妍汝通 譯 屠敏訓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原 告訴訟代理人 李秉修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436條之23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5,812元,及自民國115 年2 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295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 年3 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 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25,812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書記官 洪妍汝法 官 鄭煜霖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書記官 洪妍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