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SLDV115,補,824裁判日 2026-07-0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SLDV,115,補,824,20260707,1)・抓取時間 2026-07-16 18:57 UTC・官方原始連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824號
原 告 王子睿
訴訟代理人 陳佳琦
上列原告與被告奇裕汽車有限公司、熊振華間損害賠償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陳薇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