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 表 人 吳一德 被 告 吳白弋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許諺賓律師被 告 傑碩資訊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兼 被 告 林淑惠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中華民國115年3月3日第二審判決(111年度刑智上訴字第18號,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9202號,110年度偵字第156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上訴駁回。
一、按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經第一審判決有罪,而第二審駁回上訴或撤銷並自為有罪判決者,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為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1款所明定。查著作權法第92條規定:「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第93條第4款規定:「違反第87條第1項第7款(即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公開傳輸或重製他人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對公眾提供可公開傳輸或重製著作之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而受有利益者)或第8款規定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第101條第1項規定:「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各該條之罰金。」是以著作權法第92、93條之罪即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1款之罪,法人因著作權法第101條科以罰金刑,倘無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情形,均屬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之案件。
二、查本件檢察官起訴略以,被告吳白弋為被告三麗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麗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被告林淑惠為被告傑碩資訊有限公司(下稱傑碩公司)之負責人,因吳白弋、林淑惠販賣之「安博盒子」,號稱連接網路(由他案被告王志遠等人,未經著作權人之同意或授權,接續設置機房,透過機具設備攔截電視頻道訊號源儲存轉碼而重製後,傳送至本案數位侵權集團所架設之雲端伺服器,再轉給非法數位電視機上盒業者,提供影視等著作)即可未經起訴書附表一所示公司授權,收看如其附表一所示電視頻道節目, 而被訴犯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之與王志遠等人共同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同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播送」之方式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同法第93條第4款之違反第87條第1項第7款之罪。第一審論 吳白弋、林淑惠共同犯著作權法第93條第4款之違反第87條第1項第7款「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公開傳輸之技術侵害著作權」罪刑,並為相關沒收、追徵之諭知,三麗公司、傑碩公司均依同法第101條科以罰金刑,並就吳白弋、林淑惠被訴起訴書所載其餘涉犯著作權法罪嫌,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吳白弋、林淑惠、三麗公司就第一審論其有罪之部分提起上訴(傑碩公司未據上訴),檢察官就第一審判決對被告4人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提起上訴。經原審審理後,撤銷第一審關於吳白弋、林淑惠、三麗公司部分之科刑判決,就上開部分改論吳白弋、林淑惠均幫助犯著作權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按起訴書係論以「公開播送」)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刑;三麗公司依同法第101條科以罰金刑,傑碩公司則列為參與人,就未扣案犯罪所得為沒收、追徵之諭知。另就吳白弋、林淑惠被訴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第93條第4款之違反同法第87條第1項第7款規定之侵害著作權等罪嫌,及三麗公司應依同法第101條科以各該條之罰金刑部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檢察官就原審判決關於吳白弋、林淑惠經論處罪刑、三麗公司被科處罰金刑及傑碩公司未經科以罰金刑部分提起第三審上訴。上訴意旨略以:吳白弋、林淑惠應與不詳之數位竊訊集團間,具有共同遂行提供安裝於本案「安博盒子」中之可重製著作之電腦程式,供不特定公眾觀覽該重製著作,以侵害告訴人等之著作財產權犯行之意思聯絡,應成立重製行為之共同正犯等語。
三、原審係論吳白弋、林淑惠以幫助犯著作權法第92條之罪,三麗公司則依同法第101條之規定科以罰金刑,傑碩公司縱經判決,依同法第101條僅得科以罰金刑。依首開說明,均屬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檢察官上訴意旨謂吳白弋、林淑惠之犯行應論以著作權法第93條第4款規定,違反同法第87條第1項第7款(即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重製他人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罪,仍屬不得上訴於第三審之罪,其猶就此部分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智慧財產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立華法 官 莊松泉法 官 陳如玲法 官 鄭富城 法 官 王敏慧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游巧筠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SM%2C115%2C%E5%8F%B0%E4%B8%8A%2C3415%2C20260730%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