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等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ULDV,115,家調,219,20260804,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8-13 16:58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聲請人即相對人陳秉源 住雲林縣○○鎮○○里○○街00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 相對人即聲請人黃琳茵 住詳卷
原始抬頭(逐字)
聲 請 人 即 相對人 陳秉源 住雲林縣○○鎮○○里○○街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相 對 人 即 聲請人 黃琳茵 住詳卷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代 理 人 陳映良律師(僅115年度家調字第221號部分代理)上列當事人間因115 年度家調字第219 號離婚、115 年度家調字第221 號離婚等事件於中華民國115 年8 月4 日下午2 時在本院斗六調解室一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出席職員:司法事務官 蔡淑蘭書 記 官 葉嫚蓁調解委員 朱克文、陳靖惠 到庭調解關係人:聲請人即相對人 陳秉源 到相對人即聲請人 黃琳茵 到代 理 人 陳映良律師 到兩造調解成立,同意之調解內容如下:
一、兩造同意離婚。
二、兩造所生之未成年子女陳O菖(民國000 年0 月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聲請人即相對人(下稱聲請人)陳秉源任之。相對人即聲請人(下稱相對人)黃琳茵得依附表所示之時間及方式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
三、兩造互不請求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用。
四、兩造名下財產各自擁有,債務各自負擔,不另為剩餘財產分配之請求。
五、聲請費用各自負擔。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內容經當庭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聲請人即相對人 陳秉源
相對人即聲請人 黃琳茵
代 理 人 陳映良律師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家事庭
書 記 官 葉嫚蓁
司法事務官 蔡淑蘭
上揭筆錄經法官審核,准予核定。
法 官 楊皓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書記官 葉嫚蓁
附表:
相對人與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陳O菖會面交往之時間及方式:
一、時間:
(一)平日:每月第二、四個星期六上午9 時起至星期日下午6
時止得會面、出遊、同宿。
(二)農曆春節期間,初二下午2 時起至初五下午6 時止,得會
面、出遊、同宿;農曆春節連假期間前開(一)平日之會
面交往暫停。
二、方法:
(一)依上開時間見面,得為致贈禮物、交換照片、拍照等行為
,會面時間開始時,由相對人前往聲請人住處接回未成年
子女;會面時間結束時,由相對人將未成年子女送回聲請
人住處。
(二)相對人應於每次會面前三日通知聲請人,確認當次會面交
往聯繫事宜。
(三)同宿期間若遇學校活動或課程,相對人需配合接送未成年
子女參加。
(四)未成年子女地址、電話、學校如有變更或有重大醫療情事
,聲請人及其家人應隨時通知相對人。
三、遵守事項:
(一)兩造不得有危害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之行為。
(二)聲請人應於相對人行使探視權時,準時將子女交付相對人
。
(三)相對人應於探視期滿時,準時將子女交還聲請人。
(四)聲請人若未遵守上開規定(無正當理由阻止相對人會面照
顧); 或相對人如違反前揭會面交往之規定(或未準時交
還子女),為不友善合作父母,推定為不適任之親權人,
對造得依民法第1055條規定請求改定親權之行使;或請求
變更或禁止繼續會面交往,或減少會面照顧之次數。
(五)相對人應尊重聲請人對未成年子女有關宗教信仰之教育。
(六)兩造不得對未成年子女灌輸反抗對造之觀念(此舉會傷害
稚子之人格)。
(七)如未成年子女於會面交往中患病或遭遇事故,而聲請人無
法就近照料時,相對人應為必要之醫療措施,即相對人在
其會面交往過程中,仍須善盡對未成年子女保護教養之義
務,並應盡速通知聲請人。
四、備註:
兩造均須遵守本調解筆錄附件之指示,並盡力協調並幫助會
面交往之進行,以期給予未成年子女最佳之成長環境。
★請注意:有關人事案件(例如:認領、收養、終止收養、離婚
、監護、輔助、姓氏變更等)或不動產登記事項應於調解(和
解)成立後30日內向相關機關辦理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