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ULDV,115,家非調,115,20260804,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8-13 16:58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聲請人黃渼淳
- 相對人蘇贊祥
原始抬頭(逐字)
聲 請 人 黃渼淳
相 對 人 蘇贊祥
上列當事人間因115 年度家非調字第115 號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事件於中華民國115 年8 月4 日下午2 時50分在本院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出席職員:司法事務官 蔡淑蘭書 記 官 陳怡君調解委員 林玲貝、沈文福到庭調解關係人:聲 請 人 黃渼淳 到相 對 人 蘇贊祥 到兩造調解成立,同意之調解內容如下:
一、聲請人得依附表所示之時間及方式與兩造所生之未成年子女蘇O珈(民國000 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會面交往。
二、聲請人願自115 年9 月起至未成年子女蘇O珈成年之前一日止,按月於每月15日前給付未成年子女蘇O珈之扶養費用新臺幣(下同)5,000 元,給付方式為匯入未成年子女蘇O珈帳戶(水林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由相對人代為管理使用。如連續有2 期金額遲未給付,其後4 期視為全部到期。
三、其餘請求撤回。
四、聲請費用各自負擔。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內容經當庭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聲 請 人 黃渼淳
相 對 人 蘇贊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家事庭
書 記 官 陳怡君
司法事務官 蔡淑蘭
上揭筆錄經法官審核,准予核定。
法 官 楊皓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書記官 葉嫚蓁
附表:
聲請人與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蘇湧珈會面交往之時間及方式:
一、時間:
(一)平日:每月第二、四個週六上午8 時起至週日下午6 時止
得會面、出遊、同宿。
(二)農曆春節初二上午8 時起至初四下午6 時止,得會面、出
遊、同宿;農曆春節連假期間前開一、(一)平日之會面
交往暫停。
(三)未成年子女年滿15歲以後,會面交往之時間及方式應尊重
其意願。
二、方法:
(一)接送方式為會面開始時,由聲請人或其家人至未成年子女
住處(雲林縣○○鎮○○路00○0 號8 樓)接回未成年子
女,會面結束時,由聲請人或其家人將未成年子女送回未
成年子女住處。
(二)依上開時間見面,得為致贈禮物、交換照片、拍照等行為
,並得出遊及同宿。
(三)聲請人應於每次會面前2日通知相對人,確認當次會面交
往聯繫事宜。
(四)未成年子女地址、電話、學校如有變更或有重大醫療情事
,相對人及其家人應隨時通知聲請人。
(五)同宿期間若遇學校活動或課程,聲請人需配合接送未成年
子女參加。
三、遵守事項:
(一)兩造不得有危害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之行為。
(二)相對人應於聲請人行使探視權時,準時將子女交付聲請人
。
(三)聲請人應於探視期滿時,準時將子女交還相對人。
(四)相對人若未遵守上開規定(無正當理由阻止聲請人會面照
顧); 或聲請人如違反前揭會面交往之規定(或未準時交
還子女),為不友善合作父母,推定為不適任之親權人,
對造得依民法第1055條規定請求改定親權之行使;或請求
變更或禁止繼續會面交往,或減少會面照顧之次數。
(五)聲請人應尊重相對人對未成年子女有關宗教信仰之教育。
(六)兩造不得對未成年子女灌輸反抗對造之觀念(此舉會傷害
稚子之人格)。
(七)如未成年子女於會面交往中患病或遭遇事故,而相對人無
法就近照料時,聲請人應為必要之醫療措施,即聲請人在
其會面交往過程中,仍須善盡對未成年子女保護教養之義
務,並應盡速通知相對人。
四、備註:
兩造均須遵守本調解筆錄附件之指示,並盡力協調並幫助會
面交往之進行,以期給予未成年子女最佳之成長環境。
★請注意:有關人事案件(例如:認領、收養、終止收養、離婚
、監護、輔助、姓氏變更等)或不動產登記事項應於調解(和
解)成立後30日內向相關機關辦理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