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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害賠償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SYEV,115,營小,262,20260805,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8-13 18:03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原告陳素卿 住○○市○○區○○路000巷0號3樓居新北市○○區○○路00號1樓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 被告邱乙容 住○○市○○區○○里○○00號居臺南市○○區○○路00巷00號3樓之1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原始抬頭(逐字)
宣示判決筆錄
115 年度營小字第262號
原 告 陳素卿 住○○市○○區○○路000巷0號3樓
居新北市○○區○○路00號1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被 告 邱乙容 住○○市○○區○○里○○00號
居臺南市○○區○○路00巷00號3樓之1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115年度營小字第262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
115 年8 月5 日上午11時2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第
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童來好
書 記 官 余玫萱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0,000元,分20期給付,自民國115年8 月起,於每月15日給付新臺幣2,000 元至全部清償完畢止,如有一期未清償,視為全部到期。
二、本判決已到期部分得假執行。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書記官 余玫萱法 官 童來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被告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書記官 余玫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