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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5,司養聲,118 裁判日 2026-08-05 案由: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養聲字第118號 聲 請 人 洪○○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父洪○○受洪○○收養為養子,然洪○○於民國98年3月7日死亡,洪○○於104年5月12日死亡,聲請人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14條、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第2項、第3項)聲請准予終止洪○○與洪○○之收養關係。

二、按認可終止收養事件、許可終止收養事件及宣告終止收養事件,專屬養子女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14條第2項定有明文。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養子女未滿七歲者,由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向法院聲請許可。次按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養子女為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者,其終止收養之聲請,應得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之同意,民法第1080條之1第1至3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本院許可終止洪○○與洪○○之收養關係,固據提出戶籍謄本為證,然民法第1080條之1固定有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以達終止收養契約關係之目的,惟於養父母死亡後,並無特別規定養子女之子女得聲請終止收養關係,從而本件聲請人不具聲請人適格且無法補正,聲請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劉奕成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KSYV%2C115%2C%E5%8F%B8%E9%A4%8A%E8%81%B2%2C118%2C20260805%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