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對話框中選「另存為 PDF」即可下載

CHEV

115,彰小,484 裁判日 2026-08-05 案由:清償債務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5年度彰小字第484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訴訟代理人 黃國基 被 告 陳以薰

上列當事人間115年度彰小字第484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15年8月5日下午4時20分在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第23法庭公開宣示判決,茲記其大要如下:法 官 黃佩穎書 記 官 廖婉凌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2,485元,及自民國114年10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9.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最多以三期為限。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2,485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書記官 廖婉凌法 官 黃佩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書記官 廖婉凌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CHEV%2C115%2C%E5%BD%B0%E5%B0%8F%2C484%2C20260805%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