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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5,台聲,550 裁判日 2026-07-29 案由:請求拆屋還地等(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台聲字第550號 聲 請 人 曾國峰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韻如間請求拆屋還地等(核定訴訟標的 價額)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9月17日本院裁定(114年度台 抗字第672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如其前訴訟程序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5條準用第466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應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對於前訴訟程序應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之本院114年度台抗字第672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預納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經本院限期10日裁定命其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15年6月2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聲請人迄未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二、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 502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法官 林 玉 珮法官 李 國 增法官 游 悦 晨法官 周 群 翔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 記 官 郭 詩 璿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SV%2C115%2C%E5%8F%B0%E8%81%B2%2C550%2C20260729%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