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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LDV115,訴,583裁判日 2026-07-0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SLDV,115,訴,583,20260708,3)・抓取時間 2026-07-16 18:57 UTC・官方原始連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583號
上 訴 人 優納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Philippe Chiu
被上訴人 新加坡商安富利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雲昌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5月11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
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
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
5年6月15日,以裁定限上訴人於送達後7日內,應補繳第二
審裁判費新臺幣110,407元,上開裁定業於同月18日送達上
訴人,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送達證書、繳費
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簡答表、答詢表
、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從而,
上訴人之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盧品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