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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5,台抗,538 裁判日 2026-07-30 案由:請求國家賠償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台抗字第538號 抗 告 人 詮達保險代理人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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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 上二 人法定代理人 謝明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等間請求國家賠償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5年4月7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裁定(115年度聲國字第1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抗告人對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5年度聲國字第1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預納裁判費,雖同時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115年度台聲字第422號裁定駁回其聲請,並於民國115年6月30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相當期間,抗告人仍未補正,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可認其明知抗告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間命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 鍾 任 賜法官 林 麗 玲法官 黃 書 苑法官 呂 淑 玲法官 陶 亞 琴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 記 官 曾 韻 蒔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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