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對話框中選「另存為 PDF」即可下載

最高法院

115,台聲,553 裁判日 2026-07-22 案由:請求給付委任報酬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台聲字第553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林丕河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江良華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等事 件(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075號、112年度台上字第1370號、11 4年度台上字第1374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十萬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 袁 靜 文法官 張 競 文法官 蔡 孟 珊法官 吳 美 蒼法官 王 怡 雯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 記 官 王 宜 玲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SV%2C115%2C%E5%8F%B0%E8%81%B2%2C553%2C20260722%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