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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NEV,115,南小,704,20260804,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8-17 17:49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原告劉宇萱 住彰化縣○○鄉○○路0段000巷00弄00號
- 被告高頌棠 籍設臺南市○○區○○路0 段000 號(臺南○○○○○○○○中西辦公處)(應受
原始抬頭(逐字)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劉宇萱 住彰化縣○○鄉○○路0段000巷00弄00號被 告 高頌棠 籍設臺南市○○區○○路0 段000 號 (臺南○○○○○○○○中西辦公處)(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115年度南小字第704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5年 8月 4日下午 2時3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十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羅蕙玲書記官 吳姿誼通 譯 馮婉怡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529 元,及自民國115 年7 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 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書記官 吳姿誼法 官 羅蕙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書記官 吳姿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