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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

115,抗,85 裁判日 2026-07-30 案由:訴訟救助等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15年度抗字第85號 抗 告 人 王千瑜 上列抗告人因訴訟救助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5年2月12日高雄 高等行政法院114年度聲再字第14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一、抗告駁回。

二、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49條之1第1項第3款及第3項至第5項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為無須委任訴訟代理人或係委任其他具備本案訴訟代理人資格者之相關釋明,並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就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4年度聲再字第140號移送本院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或得為訴訟代理人者為訴訟代理人並釋明之,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7日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4日寄存送達;而其聲請訴訟救助及選任訴訟代理人,亦經本院115年度聲字第210號裁定駁回,此裁定並於115年6月12日寄存送達,有各該送達證書附於各該卷可稽,上開裁定並依行政訴訟法第73條第3項規定,均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抗告人迄未補正繳納裁判費及提出委任律師或依法得為抗告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2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審判長法官 蕭 惠 芳法官 梁 哲 瑋 法官 李 君 豪法官 林 淑 婷法官 廖 建 彥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蕭 君 卉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AA%2C115%2C%E6%8A%97%2C85%2C20260730%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