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NTEV,115,埔小,73,20260805,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8-17 17:56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人
- 被告鍾慧蓉
原始抬頭(逐字)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訴訟代理人 吳照國
江仲璵
被 告 鍾慧蓉
上列當事人間115 年度埔小字第73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5 年8 月5 日上午9 時53分在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法 官 鄭煜霖書記官 洪妍汝通 譯 屠敏訓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原 告 訴訟代理人 江仲璵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436條之23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4,665元,及自民國114 年4 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4 年4 月11日起按月計付最高3 期之違約金共新臺幣900元。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 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24,665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書記官 洪妍汝法 官 鄭煜霖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書記官 洪妍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