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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埔簡,82 裁判日 2026-08-05 案由:損害賠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艾美花

訴訟代理人 陳俐均律師(法律扶助)被 告 楊可欣

上列當事人間115 年度埔簡字第82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5 年8 月5 日上午9 時47分在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法 官 鄭煜霖書記官 洪妍汝通 譯 屠敏訓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原 告 訴訟代理人 陳俐均律師被 告 楊可欣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 條第2 項、第1 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實及理由要領均引用當事人提出之書狀與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萬元,及自民國115 年1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50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事實及理由要旨原告主張之事實,經被告於刑事程序中自白犯罪,有本院115 年度埔金簡字第2 號刑事判決可參。故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如主文第1 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書記官 洪妍汝法 官 鄭煜霖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書記官 洪妍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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