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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5,監宣,624 裁判日 2026-08-07 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監宣字第624號 聲 請 人 石○和

非訟代理人 黃柏尹律師應受監護宣 告之人 石○賢(已歿)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程序終結。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A02已於民國115年7月30日死亡,此有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在卷可稽。本件因A02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本案程序已失其目的,而無續行之必要,依前開規定,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三、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家事第三庭 法 官 葉芮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書記官 蔡政學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KSYV%2C115%2C%E7%9B%A3%E5%AE%A3%2C624%2C20260807%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