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件不受理。
一、本件聲請人因交通裁決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 115 年度地訴字第 67 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有違憲疑義,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其聲請應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 6 個月不變期間內為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就系爭裁定尚得依法提起抗告,是系爭裁定非屬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所稱之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此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件聲請核與憲法訴訟法所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呂太郎大法官 蔡宗珍大法官 朱富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孫國慧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JCCC%2C115%2C%E5%AF%A9%E8%A3%81%2C1268%2C2026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