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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5,審裁,1269 裁判日 2026-07-27 案由:聲請人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憲法法庭裁定 115 年審裁字第 1269 號 聲 請 人 李威爾 上列聲請人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其聲請應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 6 個月不變期間內為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核聲請書所載,聲請人提出之 114 年度東丑偵字第 3054號、114 年度緝丑字第 28773373 號及 115 年度廳書四字第 1150002766 號案,均非屬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所稱之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此聲請憲法審查。是本件聲請與上開憲法訴訟法規定所定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呂太郎大法官 蔡宗珍大法官 朱富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孫國慧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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